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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合力起诉专利侵权一案又有新进展
2015-10-24  浏览:10972
法院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2年6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定指出: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市合力冷轧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伟铭金属有限公司侵犯专利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伟铭金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涉案生产设备是天津市建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被告公司无侵权行为,不是被告适格被告;本案侵权人应为天津市建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案应由天津市建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本案原告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可认定本案系因侵犯专利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重庆伟铭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市沙坪区井口镇南溪村青龙嘴,属于本院司法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规定:“因侵权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重庆伟铭金属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本案适格被告,属于案件实体审查范围,不能以此为由排斥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被告重庆伟铭金属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重庆伟铭金属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有被告重庆伟铭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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